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失信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开放期限届满后,信息提供主体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继续提供公开、查询等开放服务。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