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失信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开放期限届满后,信息提供主体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继续提供公开、查询等开放服务。

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