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农村客运班线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开通客运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开通客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