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发展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者申请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延伸农村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的,经营者不得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经营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停止或者改变客运线路运营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