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公布客运服务信息,并按规定和承诺提供连续服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便民原则,在距离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二公里以内合理设置停靠站点。开通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的,应当公示预约方式和价格标准。

农村客运车辆原则上应当采用七座以上营运客车,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采用五座车。

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农村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