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市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