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市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