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行为,由不动产机构依法将相关主体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