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泄漏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