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除采取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补助专项经费;

(二)建立专题博物馆;

(三)在项目发源地建立传承基地。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