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日每株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树木价值的3倍。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