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所占土地出让价格的3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逾期未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期满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所占土地出让价格的3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