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日每株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树木价值的3倍。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