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