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的绿化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景观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二)道路红线宽度四十五米以上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道路红线宽度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五米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四)道路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不足三十米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