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