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道路的绿化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景观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道路红线宽度四十五米以上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道路红线宽度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五米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道路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不足三十米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

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