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附属城市园林绿地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工业用地、交通枢纽、物流仓储、商业中心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中小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疗养院(养老院)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属于旧城改造或者原址改建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单位绿地率降低百分之五。
单位和居住用地现有绿地率低于前两款规定,尚有空地的,可以进行绿化。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