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四十六条有效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经再次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三)经督促或者再次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