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经再次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经督促或者再次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