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四十七条有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