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三)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四)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五)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对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可以采用简便方式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