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或者有利于调解的其他场所进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