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民间纠纷可由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由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二)当事人未选定人民调解员的;(三)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选定未达成共识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