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民间纠纷可由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由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

(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

(二)当事人未选定人民调解员的;

(三)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选定未达成共识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