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纠纷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