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