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处理经营协议,接收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四)如实记录接收处理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