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