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理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处理经营协议,接收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

(四)如实记录接收处理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