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古镇重点保护的内容包括:(一)王家大院、文庙、后土庙等文物保护单位;(二)传统街、沟、堡、巷等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三)古树名木、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四)传统宅院、传统作坊、传统店铺、祠堂楼阁、牌坊影壁等历史建筑;(五)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字号。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