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