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普查和历史建筑清查的结果确定古镇的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名录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进行定期评估,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