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为保护历史建筑,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古镇保护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协商,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置换的方式依法收购。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