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清查、登记。鼓励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按照保护规划修缮历史建筑、治理不协调建筑,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指导,并给予合理补贴。历史建筑有损毁、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合理保护。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