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为保护历史建筑,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古镇保护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协商,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置换的方式依法收购。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