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控制静升古镇的人口数量,改善古镇的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一)健全古镇地下管网,建设通信、给排水、电力、消防、防洪、供气、供热、有线电视和污水处理等设施;(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古镇居住环境,恢复古镇水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