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应当优先使用原历史建筑构件、传统材料和工艺,不改变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复原复建。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