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应当优先使用原历史建筑构件、传统材料和工艺,不改变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复原复建。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