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保持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古镇保护范围内与保护规划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