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