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三)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
(四)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
(五)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载物的长、宽、高符合法定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