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采取让行、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行人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

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可以记录相关情形,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追究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