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救护车执行医疗急救任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非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不享有前款规定权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