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因医疗急救需求不得擅自调用救护车,因重大活动等确需救护车进行保障的,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或者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