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因医疗急救需求不得擅自调用救护车,因重大活动等确需救护车进行保障的,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或者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