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建房村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应当协助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日常巡查。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