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平台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信息化平台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日常监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