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单位、村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
(四)未履行农村住房建设巡查职责导致违法建设发生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