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按照分户标准,分户后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的;

(三)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将原有农村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五)申请的建设农村住房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