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九条有效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二)按照分户标准,分户后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三)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四)将原有农村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五)申请的建设农村住房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