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无宅基地的;(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8 —— 8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认定户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